的纪委备案。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
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但被处分党
员所在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党委可经考察后直接
作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1、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
的;
2、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3、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
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五) 因特殊情况被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
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
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党委(基层
党组织)不同意恢复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
党委或纪委可直接决定恢复该党员权利。
对不符合条件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作
出恢复决定的,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
委可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对该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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