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
人物篇
1、格老秀斯 如何论证自然法?
(1)格老秀斯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观点,指出:
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道德依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使一切意志法、成文法的依据。它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来源于人类的社会性上帝的自由意志和人的守约本性。
(2)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的基础在于人类本性。具体地说,自然法有三个来源:
第一是人的社会性。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行为就是公正的就是善的。
第二是来源于上帝的自由意志。人的理性来源于上帝的启示,将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统一起来。 第三是来源于人的守约本性。
(3)自然法的存在可以从两方面论证,其一是逻辑推理;其二是世所公认。 如何论国家主权?
(1)国家的主要特征是它掌握着或者说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法律和个人干涉,包括颁布法律、执行法律、任命公职人员、征收捐税、决定战争、缔结条约等权力。
(2)主权对内有最高、永久、不可分割的特性,对外有独立性。实现君主主权。
(3)君主主权论。但是当最高权力违背人民利益时,可以武力反抗。 如何论证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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