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打印版)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施工监理 。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按实施计划项目,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20 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基础验收、浆砌石、砼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模板、钢筋、砂浆及砼拌制等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10 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 5 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 3 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办公房一间、食宿方便。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开工前5天。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手提电脑、打印机 。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设备价值的30% 。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业主代表懂工程管理。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 工程造价的10% 。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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