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7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3、13、8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本规范3.5节和消防安全的规定。
3、13、9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3、13、10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3、13、11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13、12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2节和第3、9节的相关定。
3、13、13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规范3.11节的相关定。
4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被防护对象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周围的环境等因素,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
2 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
3 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
4、1、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防护级别共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
4、1、3 本节适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和重要物资存储库等五类特殊对象的风险等级及其所需的防护级别。
4、1、4 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执行。
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执行。
3 重要物资存储库风险等级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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