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办法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
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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