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包括其它奖金)。
第二条 给假
1.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假期根据国家法定给予:
2. 以上假日休息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可以调休也可按加班办理,加班根据加班管理制度执行
3. 员工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A. 事假-
因私事待办者,可请事假,但事假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事假需事先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以上同意后,方可休假,擅自不来者,作旷工处理。部门主管权限为一天,一天以至三天报部门经理同意,三天以上需要报公司人事部。
B.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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