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需市级医院或特约医院出具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有效。病假条需要提前送交部门,否则无效,作旷工处理。急症应当天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假条可在第二天送到。
C. 婚、丧、产假:
需要事先提前报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后,上报公司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D. 探亲假
在公司服务六个月者,可享有薪探亲假三天,服务满十二个月者,可享有薪探亲假六天,超过部分视事假处理。
E.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确定。(资格考试、培训应于其从事职业相关)。
F. 公伤假:
因公伤可请公伤假,但须出示医院证明,假期依实际需要确定。
4. 请假逾期按旷工论处(续假批准除外)
5. 薪资给予:
a. 月累计事假超过五天者,不发给当月奖金。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不发给当年年终奖。
b.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由各店店长进行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批准假期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补假外,均按旷工论处。
6.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a. 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各店店长及主厨、副主厨请假/休假,须由总经理批准。 b. 门店各部门主管请假/休假报部门经理批准。
c. 门店各级员工请假/休假报店长批准。
7.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填写请假条,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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