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莱芜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无法确定的,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并填写在《工伤证》上。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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