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纳入监管评估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其外包服务商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主要投资人变更,重大的组织架构调整、财务变化;(二)减少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业务种类;
(三)软件开发服务类外包的服务场所变更。
十五、因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象变化导致外包服务监管评估隶属关系变化时,外包服务商应向银监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核并调整负责监管评估的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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