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局。
十六、纳入监管评估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其外包服务商新增外包服务业务种类或提高服务类别等级时,应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重新提交监管评估申请;注册资本金中资比例低至50%以下时,外包服务商应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国别风险较高的,由银监会取消其纳入监管评估的资格。
十七、纳入监管评估的机房运营和应用系统托管类外包的服务场所变更、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中应用系统基础架构发生重大变化、重大的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升级的,外包服务商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八、纳入监管评估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其外包服务商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如下信息:
(一)本年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合同的履约情况;
(二)本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的工作报告,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规模、合同完成情况、服务水平与质量控制,风险制度规范、风险管控机制、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升级情况,下年度外包服务工作安排;
(三)本年度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的风险自评估报告,包括内、外部审计或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报告。
十九、发生如下事件时,纳入监管评估的外包服务商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泄露;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损毁或者重要业务运营中断,达到《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中突发事件的报告级别;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经营、财务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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