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形成、科学归档、妥善保管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2007)、《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制作电子文件和编制电子档案应使用的工具。适用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归档和电子档案的编制、验收及移交。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的推广、培训、升级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和归档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接收和管理、利用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使用电子签名。法人电子签名的行为主体为各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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