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建设规范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建设规范
Rules for Establishing Standard seed Testing Room DB34/T 162—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新建和已建标准检验室的建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是指通过省种子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查认可的农业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
4 要求
4.1 机构
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必须配备三人以上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初中应具有专业培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文化程度,从事专职种子检验工作三年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培训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检验室主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检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全室人员的30%。
4.3 场所
2检测场所面积不低于40m,分室设置、布局合理、水电齐全、功能完整;室内采光充足、洁净整
齐;室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不影响检验结果;天平室应备有恒温、恒温装置;“三废”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备有消防设施。
4.4 仪器设备
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非计量器具应通过自校合格,其精度、量程、数量应能满足GB/T3543的要求。
4.5 管理手册
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必须填写符合行业要求内容详尽、切合本室实际的《质量管理手册》,其格式与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6 资料
检验室应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健全人员、仪器档案和台账;有固定格式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样品登记表格、物品领用表格、各种原始记录表格和检验报告;所有文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1998—11—16发布 1998—11—16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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