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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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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2.1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②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2.2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低于1.2万元罚款。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②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②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4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5倍罚款。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2.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3.1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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