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索赔
在有任何损坏索赔的情况下,如在卸货港确认的混合杂质,质量差异和
数量差异等,买方应在卸货完成后的三十(30)天内通过相关材料通知卖方该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信息后回复买方索赔情况的调查结果(60天内回复质量调查结果,30天内回复数量调查结果)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各方部分或完全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各方将被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即:火灾,水灾,地震,等其它天灾;战争,封锁,合同签署日期后的颁布的出口或进口禁令,或者其他超出了当事方控制的情况,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市场扰乱,如经济,金融危机等,不被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9.2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合同已经不可能,寻求免责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或电缆)通知对方上述不可抗力开始的时间和实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其发生的10天内。书面证据由主管机关或组织颁发,随函附上上述情况的存在和持续时间的通告。在10天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过早的通告,相关方在未来将被剥夺参照该不可抗力情况的权利。
9.3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合同履约时间根据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的时间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02)个月。
9.4如果这些情况持续超过两(02)个月,各方将完全取消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要求由于不可抗力产生的任何最终损失的补偿。
第10条:仲裁
10.1 如果所有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友好的协商,需要提交在越南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AC)解决。 适用越南的法律。
仲裁程序的语言是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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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由仲裁裁决的是终局,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第11条:一般条件
11.1 本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签订后,以往所有的协调和商谈从此将无效。
11.3 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正和/或附加条款只有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确认后才有效。
11.4 本合同用英文制作,原件05份,买方保留其中02份,卖方保留其中03份。
卖方代表 买方代表
陈春华 先生
越南国家煤炭公司主席及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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