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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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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四】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从严审查各项建设用地申请。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和建设,避免出现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现象,确保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原则上工业项目用地应在我市省级产业园区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集聚区选址,房地产项目用地应在依法批准的城镇村规划区“圈内”选址。

  (二)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通过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和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1.经国务院批准或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以及已列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及“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3.军事设施、环保设施、矿山、电站及供变电网塔基、加油站、电信基站、输气(油、水)管道等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近期确需动工建设并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

  4.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对不符合上述修改调整条件的,不得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价制度。以每两年的12月31日为结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评估,对评估结果组织听证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根据规划实施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修编工作。按有关规定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工作,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储备用地、统征地(批次用地)及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单个建设项目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使用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市级立项的圈内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其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亩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公顷以下的圈内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和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控制供地数量,禁止类项目一律停止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依法核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实行“绿色审批”,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等项目通过预审,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大户型商品住房供地,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

  (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严格兑现考核奖惩。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七)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计划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中,根据当年全市用地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和切块下达计划指标。市预留统筹计划指标主要用于市级以上城市基础设施、省市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项目、省级产业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切块下达计划指标根据上年度经济发展形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考核情况以及本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分解下达给县市区,主要用于保障当地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工矿企业及文教卫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内容【五】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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