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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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13年第5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和有关省份的改革意愿,教育部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
革试点范围。在河北、上海、浙江、湖北、广西、海南等6个省份试点基础上,新增山西、安徽、山东、贵州4个省
为试点省。新增试点省份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同时选择1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
期注册试点。原有的试点省份要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可适当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试点的区域,逐步在全省(区、市)全面实施。
各试点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扩大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
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扩大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尚未参加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的准备工作,提出实
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教育部已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
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要求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
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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