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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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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电话和邮箱

佛山市 禅城区 南海区 高明区 三水区 顺德区 0757-83331257 0757-82341255 0757-86335456 0757-882823360757-87700693fsjy@foshan.gov.cn jyjxf@chancheng.gov.cn nhjjkxj@163.com 1986214291@qq.comsanshuijjk@163.com renw@shunde.gov.cn0755-22830287 一、处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籍信息管理体制、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省份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理学籍问题的依据。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公布,广大家长也可以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答复。

二、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建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

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只处理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遇到学生家长越级反映情况时,上级部门将会告知下级部门公布的热线,或以督办形式转交下级部门处理。

三、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电子学籍系统是否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据此,广东省教育厅已作明确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据此,广东省教育厅对此功能已进行了设定。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征,所以原则上不鼓励留级、跳级。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是学籍异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据此,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备管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动的功能,但是否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根据此项功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进行了设定。

五、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对于普通高中能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管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据此,广东省教育厅作了明确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往届生复读。

如果地方允许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六、因特殊原因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补建学籍吗?怎样操作?

可以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但为防止恶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保护相关学生利益,维护学籍管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须进行全国查重。

七、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是否可以返回原籍就学,如何建立学籍?

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可以在输入地就读也可以返回原籍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建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建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八、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学制的地区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区为“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理?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应跨省就学。

对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如果两地学制不同,根据《义务教育法》确定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定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定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往返奔波。

九、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核办,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整个过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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