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受托机构要调研、了解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制订评价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实施步骤、评价方式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审定。
3.研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以及设计满意率调查问卷,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
(二)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查核实及确认、问卷调查等。
1.受托机构应到现场采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2.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部门(单位)、项目的有关情况资料;
3.采集的评价数据、资料须经被评价部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需要进行满意度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对调查对象开展独立调查工作。
(三)分析评价。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评分,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与提交报告。
1.撰写报告。受托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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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评价的基本过程、得出的评价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建议。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2.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及评价指标体系、数据等重要资料须经评价小组负责人和受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提交上报委托方。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分项目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书,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签证底稿及附件,满意率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评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材料。
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受托机构对承担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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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受托机构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发表。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质量监管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受托机构建立评价业务质量跟踪机制,适时组织被评价部门(单位)、项目的实施单位填报《第三方评价受托机构工作情况表》(见附件4),对受托机构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受托机构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按照评价费用投入产出效果,对受托机构的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第三方评价受托机构绩效考评表》(见附件5),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差四个等级。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发文通报表扬,并在选择确定承担下一次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时,享有优先权。
考评结果为“差”的机构,暂停下一轮次第三方评价工作委托入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在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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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受托机构在评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委托资格等。
(一)违反绩效评价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二)在评价委托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评价数据和结论的; (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的; (七)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八)连续三次考评结果为“差”的; (九)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苏财绩[2009]8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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