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进行了规范操作;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6)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7)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8)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做出处理。
59、国家对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批准机构、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在转让中谋取私利,或者因失职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5)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
(1)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发生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情形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金融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3)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0、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监测系统怎样对接产权交易机构?
(1)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是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建设的产权交易信息监测平台。
(2)监测系统对接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国资委省、市、自治区选择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监测系统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只对接一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检索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的数据,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即时和全程监测。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医药卫生企业国有产权交易60问 (5)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