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开采服务 5. 化验分析服务 6. 矿山咨询服务
7. 矿物买卖或加工服务和关于矿产的其他商业服务
矿产商业经营者需按财务方面义务履行的要求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章:国家股 第六十九条:国家入股
投资者在完成和通过可行性经济—技术研究报告后,国家可入股矿产商业经营业务。
第七十条:关于国家入股通知
国家在收到矿产投资者的可行性经济技术研究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向矿产投资者答复入股或拒绝入股事项通知。
第七十一条:国家出资
国家向矿产投资者通知入股事项后,将以不同形式出资主要有:现金或投资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的分红或经决定后以其他形式出资。
国家也可将把矿产转化为入股的资金。
第七十二条:国家代表
依照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委派代表股东出任企业或公司总经理管理层。
第八章:禁忌
第七十三条:矿产检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禁忌
禁止矿产检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如下行为: 1. 以职位便利谋取个人利益财物;
2. 越权操纵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或老百姓的权益损失; 3. 玩忽职守组织交给矿产工作;
4. 公开国家和国家的文件机密或矿产商务机密;
5. 伪造文件材料如:修改关于矿产商业信息数据、签名及公章; 6. 参与矿产商业经营或家庭成员经营或参与该项目; 7. 未均许可擅自移动、改变或破坏矿产权区的标记;
16
8. 使用非法强烈、强迫和恐吓的手段; 9. 在法律范围内规定的其他禁忌行为。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的禁忌
禁止国内外的投资者有如下行为:
1.未均许可经营普查、勘探、开采、加工或矿产买卖活动的;
2.在普查、勘探、开采和加工计划认可的除外,不得在其他未批准区域经营矿产项目;
3.对矿产资源和矿产进行侵占破坏造成损失的; 4.移动、改变或破坏批准区内标记;
5.未均许可使用劳力、机械设备工具进行矿产商业活动的; 6.禁止矿产种类的开采、买卖、迁移或运输的;
7.超载、超量、超限或与文件材料不符合的矿产运输或搬迁;
8.未均许可持自己的许可证去抵押或出资为股份、信贷、出租、转让、移交、典当或转卖他人的;
9.用财产收买矿产检查主管员工,收买老百姓进行侵占开采或以任何方式进行采矿石的;
10.破坏、贿赂、骗取他人财产或卖矿石样,取样未均批准的; 11.强行用他人姓名恐吓矿产检查主管员工及老百姓; 12.汇报不真实的或伪造材料及矿产印章; 13.在法律范围内规定的其他禁忌行为。
第七十五条:老百姓的禁忌 禁止老百姓有如下行为:
1. 以侵占、开采破坏矿产资源或其他违行为; 2. 未均许可进行开采、买卖、搬移及采收矿产的;
3. 与投资者、矿产主管检查员工合作进行非法开矿石、破坏的;
4. 伪造矿产印章和文件材料的;
5. 强行用他人姓名恐吓矿产主管检查员工和投资者的;
6. 非法藏匿、破坏矿产或卖矿石样的;
17
7. 在法律范围内规定的其他禁忌行为。
第九章:纠纷解决 第七十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纠纷解决方式将以下方式执行: 1. 和解或友好协商解决; 2. 经营方面的纠纷解决; 3. 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 4. 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七十七条:和解或友好协商解决
如矿产项目、商业矿产活动中发生纠纷情形时,协议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十八条:经营方面纠纷解决
经营方面的解决主要有:未均许可而开展矿产商业不符合目的,依法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和手续费的将由相关矿产管理检查机构与地方国家机构和相关科室协调后负责调解解决。如对方不满意解决结果的情形,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机构申请解决。
第七十九条: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
当未能够以经营方面解决的纠纷情形时,双方均有权向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申依法仲裁解决。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在矿产商业项目经营发生纠纷时,不能够以和解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上诉申请依法仲裁。
第八十一条:国际性解决
在矿产商业经营项目时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发生纠纷的,依据双方的要求以国内、外国或国际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章:矿产管理与检查工作 第一部分:矿产管理工作 第八十二条:矿产管理工作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统一集中管理的矿产工作,交给能源矿产部为中心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主要有:计划投资部门、工商部门和相关地方国家机构。
18
矿产管理工作机构有以下组成: 1. 能源矿产部 2. 省、市能源矿产厅 3. 县、镇能源矿产局
第八十三条:能源矿产部的职权和任务
在矿产管理工作中能源矿产部有如下职权和任务:
1. 给国家出谋划策研究、制定战略规划、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推广政策方针成为项目具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矿产保护、开采和利用;
2. 起草关于矿产的国家法规制定、政令、条例和其他法规; 3. 关于矿产法律法规的组织执行与宣传、指导、监督工作; 4. 研究科学技术,建立关于矿产信息数据库; 5. 组建矿产储量平谷认证委员会;
6. 与相关部门协调后研究矿产商业经营获得的利益分配事项后,向国家递交考虑建议;
7. 依照国家交给的任务,参与矿产投资的谈判和签署矿石权项目协议; 8. 给投资者出具或颁发普查、勘探、开采、建矿产加工冶炼厂许可证和延期,以及可行性经济技术研究证明;
9. 由于违反合同行为的可向国家提交停止或吊销矿产商业经营活动建议; 10. 监督管理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加工、提炼矿产品及矿产品的销—购; 11. 建设、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工人矿产—地质技术水平;
12. 依法出具矿产进出口、用于矿产商业经营的交通用具、机械设备使用证
明,包括许可送矿石样去化验分析的批准事项;
13. 发行矿产杂志及矿产登记工作指导;
14. 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国家机构协调进行保护、促进项目管理和解决矿产问
题纠纷; 15. 在国家交给的情况下负责与外国、国际关于矿产工作机构组织合作联
系;
16. 照常向国家提交矿产工作的组织执行成果总结报告;
17. 依法履行其他权利和任务。
19
第八十四条:省、市能源矿产厅职权和任务
省、市能源矿产厅的职权和任务如下:
1.推广和组织实施能源矿产部、省、市国家机构出台的矿产战略规划、批文、命令、通知、关于管理制定指导书、保护和利用;
2.宣传矿产法律法规;
3.在自己责任范围内进行矿产登记、知道、鼓励、监督及评估县、镇能源矿产局工作组织执行成效;
4.研究关于矿产技术方面的意见后,向能源矿产部及省、市国家机构提交建议考虑;
5.依法出具特别矿产商业经营许可证及延期;
6.向能源矿产部提交停止或吊销特别矿产商业经营许可证的建议申请; 7.监督和评估矿产项目、矿产商业经营情况,包括自己所属责任范围内地方百姓发展基金使用;
8.与其他相关门、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协调后,以促进管理、监督矿产商业经营活动;
9.证明矿产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然后向能源矿产部和省、市国家机构; 10.定期向能源矿产部和省、市国家机构汇报矿产项目工作成果总结报告; 11. 依法履行其他权利和任务。
第八十五条:县、镇能源矿产局职权和任务
矿产管理工作,县、镇能源矿产局的职权和任务如下:
1. 组织实施关于矿产工作的规划、批文、命令、通知、关于管理制定指导等;
2. 宣传矿产法律法规;
3. 经省、市能源矿产厅同意决定出具无商业性手工采矿石和手工宝石开采许可证;
4. 与相关地方国家机构和部门协调给矿产商业经营提供便利,其包括自己职权范围内对矿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5. 定期向能源矿产厅和县、镇国家机构汇报矿产工作执行总结报告; 6. 依法履行其他权利和任务。
第八十六条:其他部门、科室的职权和任务
20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医药卫生老挝国矿产法 (4)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