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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120330-2012441054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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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取得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校有权在下列学科授予学士学位: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和医学等。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镐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批结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镐京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陕西科技大学有关专家教授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九人以上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拟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方案; 2. 组织外语水平考试和其他学位课程考试; 3.审查学位办公室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 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接受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 组织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 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 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6. 接受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申请。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处分(或处分取消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没有需重修的课程,考试无作弊; 3. 社会实践达到规定学分; 4.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以上;

5. 参加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具备以上1—5条,同时具备以下第6—7条之一者,即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6. 学分绩排名靠前者;

7. 国家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同时雅思成绩达到5.0。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 受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者。 3. 考试作弊者。

4. 对毕业后或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 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 雅思英语成绩5.5分及其以上;

3. 经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组织系部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上报的全部材料,包括四年成绩总表,四年学分绩总表,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办公室提出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审批通过者,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华人民和国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学位办公室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系转交学生本人。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征订、颁发和管理;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系办公室审查,系主任认定签字后,报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院学位办封存。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若情况属实,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公函,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以下材料归档: 1. 授予学士学位的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名单》及相关材料; 2. 授予学士学位的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名单;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则自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关于镐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

年3月20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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