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试点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不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的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培养我区高素质建筑业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考核,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职业(工种)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培训考核机构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指导和管理,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和编码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建筑工人培训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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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制订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立和评估标准,组织对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人培训考核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将我区培训考核机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七)负责开发和维护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加强技能人员证书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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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责我区培训考核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九)负责建立自治区级督导员队伍对全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督导。
(十)负责组织编写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统一的职业标准、培训教材、考核题库。
第七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培训考核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将本地区的培训考核机构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六)负责建立市级督导员队伍对本辖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督导。
第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总站具体负责培训考核业务指导、质量评估、培训考务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合格证书信息管理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辖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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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三章 培训考核机构
第九条 培训考核机构是承担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企业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两类,培训考核机构主要职责:
(一)在规定的培训考核范围内,负责实施建筑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三)负责参加本机构培训考核人员的成绩录入、信息核对、上报工作。
(四)负责打印、发放经本机构考核合格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管。
第十条 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满足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凡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培训考核机构应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见附件1,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置标准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任何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培训考核机构,社会公众均可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机构的设立应由具备培训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系统内培训中心(站)、学校等负责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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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培训考核机构设立程序: (一)提交机构信息表及相关材料 ⒈《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见附件2);
⒉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社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办学批文复印件。如是企业设立培训考核机构的还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考核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⒊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名单及其证书复印件; ⒋机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⒌机构规章制度; ⒍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按前后次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二)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考核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并汇总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⒈在试点阶段,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从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拥有自有工人队伍或独资、控股施工劳务企业的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以及有土建类专业设置的职业院校、系统内培训中心(站),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的土建类民办学校等社会培训机构中选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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