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渐增多,农民负担日趋沉重。 <十二>宋代的徭役制度 1.北宋的役法。(1)职役法。北宋的徭役分为职役和杂役,当以职役为主,杂役辅之。北宋的职役,以差充衙前、里正和户长等为谈虎色变的重役;杂徭在王安石变法后亦行募役法,应役者出钱免役,此钱称为“免夫钱”。因杂徭所处辅助地位,故制度也较松弛,愿服役者充役,不愿服役者纳钱免役。(2)募役法(免役法)。宋初职役扰民严重,流弊过甚,影响社会稳定,朝野上下普遍要求改革。募役法是王安石新政之一,为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改革促进了封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南宋的徭役法。(1)差役募役并行。自南宋恢复差役法,则北宋役法的很多弊端逐渐显露,差役法固有的苛重和残酷,在南宋上演了一幕幕的人间惨剧。(2)南宋差役无法维持,在历史的夹缝中兴起了义役。义役法就是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或出钱,合买规定田亩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官府闻奏“诏颁其法于诸路”。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矛盾也不少,公役私办,自然不会有好结果。 <十三>辽代的徭役制度
辽代多层次的经济形态表现为统治区内部的部族经济、奴隶制经济和农奴制经济相互交错的牧区、半农牧区和农业区,经济形态的复杂使赋税制度具有很大的地方性、伸缩性和随意性,这也决定了辽代的徭役必然在这个多民族、多层次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特殊及主导地位,与田赋两税相比,徭役的负担更加沉重。辽代的徭役分为兵役和力役,兵役是全国统一的,力役是带有地方性质的。 1.兵役。辽代军队的建制主要分为禁军、部族军、京州军等,辽代的军务是十分沉重的,按其兵制规定,车马衣甲、武器装备一律兵士自备,“馈响自薋”①。 2.力役。辽代力役,为“民所深患者,驿递、马牛、仓司之役,至破产不能给”②。
辽国徭役荒农事乏居民,连统治者都承认,役法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富裕殷实之户则可以贿赂契丹贵族以规避赋役,致使贫民负担更为加重。 <十四>金代的徭役制度
金代的徭役,一般分为职役、兵役和力役三项。
1.职役。职役,是坊正、里正、主首所承担的徭役。职役的摊派方式是: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出雇钱,应役者每年收入最多100贯,任期不得超过一年。因此,金国职役采用雇役法。
2.兵役。女真人初期实行全民兵役制,兵民合一,战时为兵,平时为民。一旦打仗,自备粮草武器,随军出征。金国主力常备军以女真人为兵,但是其他民族也必须得签军,一旦被签军,有至十年不归者,其苦骇然。
3.力役。力役,也称杂役、差役、夫役等。金国的力役相当繁重,服役内容五花八门,有运役、河工役、修筑役、牛夫役等等。各种不同的役各地负担不一样,即地区发展及其不平衡。这些力役无限制地残酷地剥削老百姓,直接导致了农民的不满和反抗情绪。
金代的徭役,无论贫富均得承担,其徭役的征调原则是:按户等征调差役,先富后贫,财力相当者,则以人丁多少分甲乙,不是一家所能承担,又不能分任的,则以次户协助解决金代徭役制度规定了免役特权者的范围,即有官职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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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国治》卷二三 《辽史·马人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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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的富裕民、进纳官、系籍学生、医学生均可获终身免役。 <十五>元代的徭役制度
《元史》没有徭役的记载,这并不说明元代不存在徭役,恰恰相反,元代不仅存在繁重的徭役,而且与前代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元代的官方文书中,最常见的是“杂泛差役”,但元代又无明确的解释,专家们考证,所谓差役又称职役,而杂泛就是力役。这样看来,元代的徭役则可以分为兵役、职役、力役和职业性徭役四大类。
1.兵役制度。蒙古的军队可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元代兵役制度,是以军户为主,辅以募兵、所谓军户,皆立籍为凭,世代为兵,终身服役,永不更动。按元制规定,军卒服役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需自备。元代兵役扰民甚重,为逃避兵役,“自伤其手”者有之,“变卖田产”者有之,“甚则卖妻子”更有之。
2.差役(职役)制度。职役是为保证国家特殊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代的职役按其司职范围,主要有以下六种: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和库子。里正、主首、隅正和坊正正是官府的基层职事人员,仓官和库子是专职保管官府财物的。元代的职掌事物,按元代的行政法规规定:“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①。元代差役的充役原则为:“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②。可见,杂泛(力役)与差役的充役,都是根据各户的经济情况,包括财产、人丁、物力等进行摊派的。但是元代政治腐败,官场倾轧,机构臃肿,经费开支与日俱增。特别是元中期,各种赋税负担比初期增加十倍,致使百姓逃亡家乡。可逃户遗留的赋税徭役则由里正、主首负责追征摊派,见在的人户负担苛重,不得已又加入逃亡队伍。至于仓官和库子一类差役,更是易出亏空,应役者尽是在庄农之家,钱谷书算,俱不通晓。亏兑失陷时常有之,致将应有财产、房舍、孽畜等物尽行赔补。
3.杂泛(力役)制度。杂泛之役原本就是临时性征调,没有什么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急用随派,乱占民力,错违农时,给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尽管元代政府一再诏令:“民间杂役,勿夺农时”③,国家本身需要杂役,民户只是棋子而已。贫苦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国家户口的大量散失。
4.职业性徭役。在元代诸色人户中有一部分人户专职于职业性徭役,诸如站役、匠役等,这是终身之役,子承父业,世代相袭。 5.雇役、代役和助役制度。(1)雇役,即指由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代兵役雇佣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之户,丁多者不得雇,军官亦不得雇;(2)代役,一般是指服兵役者发生特殊情况时的处置方法。元代规定,逃役身死者都要其亲属男子代役,无丁者则以家丁补之;(3)助役。元初的助役极不规范。泰定初年,有所谓助役粮者,即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这时的助役制度更加完整了。 <十六>明代的徭役制度
1.徭役制度。明代赋役黄册编订后,所有的徭役制度都将其作为标准。百姓自生至15岁,曰未成丁;16岁始曰成丁。成丁服役,60岁免役。(1)里甲,亦称里甲正役。里甲的主要职责,第一,催办税粮,明初实行粮长制度,里甲只是作为粮长的助手执行催征钱粮的任务;第二,勾摄公务,管理一里人丁事产;
《通制条格》卷一六 《通制条格》卷一七 ③
《元典章》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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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贡物料,包括生活、军事、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和地方特产。沉重的里甲制度不断瓦解了整个王朝的统治。(2)均徭,为官府征发的一种经常性的差役。分为两种,其一为力差,即指民夫必须亲自践役或雇人充役,如粮长、禁子、弓兵等等;其二为银差,即由民户供给官府指定的物或货币,如马匹、车船、草料等等。(3)杂役。杂役也称杂泛或杂差,它是按户敛派,杂役的危害性在于没有制度的制约,应役民户无所适从,也不堪负担。(4)免役制度,据史料记载,在明代有钱有势者均可获得免役的特权。
2.军、匠役制度。明代除了上述三大役制以外尚有军役、匠役和灶户役。此重点论述灶户服役制度。明政府实行“配户当差”的括户制度,指定为灶籍的户民就是灶户,即专业制盐产盐的民户。明代灶户制度规定,“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贴以余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丁概予优免”①。为了维持盐业生产的稳定性,灶户的生产、生活以及日常运行,都被严格地限制在户役制许可的范围内。
由上可知,明代沉重的徭役制度不仅不断压迫、剥削、人民,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明王朝走向衰亡。 <十七>清前期的徭役制度
清前期,有摊丁入地,田赋已含丁银,百姓就不再服徭役,官府需要劳力,理应支付报酬。乾隆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所言:“自丁粮归于地亩,凡有差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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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军需,必按程给价,无所谓力役之征”,这是一种假象。官府实际上征用劳力时仍然是无偿获取,及官府的各种琐碎杂务,均由劳动者承担,这就形成役外有役、差外有差的徭役制度。
1.兵差与驿役。兵差与驿役是清朝前期最为苛重的徭役,百姓视之如虎狼,闻之色变。(1)兵差。嘉庆后期兵差负担严重之至。据不完全统计,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之重大用兵战役就20多次;(2)驿役。驿站是维持清政府内部传递公文令的运行体系,各省督抚和驿传道总揽各州县的驿务。在康熙朝,改革驿务,以雇募取代敛派,有利于驿传事务的发展,这是一大进步,但是中央财政拨付的驿站经费,每年仅为200多万两,而地方政府所雇佣的大量辅兵、工食养马费用等难以维持驿站的正常运行,入不敷出,只能敛派里甲,故许多问题依然存在。 2.皇差。百姓为皇室无偿服役俗称皇差,这在清朝是最重要的徭役,百姓负担大大加重。
3.河工役。河工者,整治河流,修筑海塘,这是十分繁重的力役之差。清政府的河工制度,在要以改革之后由派敛夫役改为官雇夫役。康熙九年改革河工役,实行官雇夫役,但是康熙后,治河成效颇差,而百姓的河工役负担日趋加重。一遇灾情,便苛索百姓,出夫、出料,还得出银,河工役给贪官污吏带来数不清的荣华富贵,同时也迫使农民远走他乡,浪迹天涯。 <十八>清后期的徭役制度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百姓完纳地丁钱粮后,别无差徭。官府必需用役时,只能出资雇役,百姓则可应募就役。但是,徭役的存在是由封建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运行规律所决定,而绝不是法律制度就能动摇或废除的。
清后期的徭役仍然是名目繁多。如江南地区的河工役,按亩派征夫,几乎无岁不役,无役不巨③。上述就是实行摊丁入亩后的清政府摊派的一些差徭,可见
《明史·食货志》 《清史稿·食货志》 ③
《宝山县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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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的差徭不比前代轻,可以说是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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