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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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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

作者:吴然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挑战,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从新条文的规定出发,认清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与非法取证监督之间的必然联系,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建立良性的非法证据审查启动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非法证据;诉讼监督;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突出体现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成为案件诉讼监督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是法律事实。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决定着案件的办理和结果是否合法,合法证据在取得、保管、使用、证明力等方面给案件带来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诉讼过程中切实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

一、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取得非经法定程序或者证据的使用非经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通常是指非经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用五个条文对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条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这里的“采用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是指使人在身体上、生理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或者折磨的行为。如殴打、捆绑、熬夜、日晒、冷冻、火烤、饥饿等。这里的“等非法方法”,是指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非法方法。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限定为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两大类。这里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主体、时间、手续、形式、方法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见证人不符合要求。笔录形式不符合要求等。这里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取证明显违法或情节严重,可能对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及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这里的“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进行补救、更正,如侦查员或见证人签名等。这里的“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学理的解释或说明。由此可见。收集活动不合法,并不一定就必须应当排除。而是例外地说明了在收集书证、物证以后,尽管程序不合法,但是还要看该“违法”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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