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0]147号
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和生活条件,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 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平房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大的社会居民居住区域;国有工
矿棚户区是指与城市棚户区类似情况的企业职工居住区域。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力争用3年时间改造完毕。2009年我市开始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再用2年时间到2011年基本完成我市450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改造,新建住房1000万平方米,使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09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
2010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
2011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市区联动,政企共建。市、县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负总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筹措本级财政资金,指导协调;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筹措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确定、方案制定、拆迁组织、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等工作;中央、省属在兰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生活棚户区改造;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属破产关门(关闭)、国有控股参股、
改制存续企业棚户区改造;市房产局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和改造时序。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突出、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优先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做到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四)以人为本,依法运作。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参与,向社会公示,在90%以上住户同意的基础上实施,并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保障对象的棚户区居民,优先给予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三、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共建”
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实施改造;也可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单位直接组织实施改造。
(一)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县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产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招商开发,实施改造。
(二)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改造难度大的城市居民棚户区,由县区政府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 (三)中央、省属在兰企业棚户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通过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改造。 (四)市属破产关门(关闭)、国有控股参股、改制存续企业棚户区(危旧房)由市政府国资委下属市国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改造。
(五)政府直管公房棚户区(危旧房)由市房产局下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实施改造。 四、政策措施
(一)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
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2.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分段计价”方式实施。
(1)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适当结算差价。
(2)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综合配套成本购买;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3)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入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则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5)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改造期间仍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拆迁人,等面积不结算差价。
(6)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涉及的综合配套成本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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