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根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及沪联产交(2007)74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的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于中央企业在全国各地的产权转让项目的服务收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适用的项目标的及主体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开展的各类央企产权转让项目,以及参与所属项目产权交易的各主体。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产权交易协议转让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转让的央企项目,经公开挂牌后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由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在办理转让成交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类,产权交易竞价转让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下,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转让的央企项目,在办理转让成交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类,与产权转让有关的咨询等服务费,是指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及其经纪会员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
律咨询等与央企项目有关的各类等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产权交易协议转让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如下:
1、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2、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差额计费率按成交价格计算,资不抵债项目按成交价格对应的总资产额计算。
3、单笔项目成交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收取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此外,根据项目疑难复杂程度、涉外因素以及工作量超大等特别情形,当事人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四、产权交易竞价转让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单向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计算,不低于沪联产交(2004)74号文所规定的委托代理费标准计算。转让方为鼓励竞价有激励意愿的,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五、与产权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一般按项目总金额的1%至3%的比例约定收支费用。此
外根据项目疑难复杂程度、涉外因素以及工作量超大等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六、产权交易服务费收支一般以人民币结算,用其他币种结算的,应当作出特别约定。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七、除股权转让项目外,央企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及债权、知识产权转让项目的收费标准比照本办法执行。
八、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开展的外省市各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非公经济的各类产权转让项目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则仍然执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的收费规定。
十、本办法具体条款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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