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院公示,辅导员专项计划由学生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或学生处)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5.学院将《三峡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汇总表》、《三峡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学生成绩单和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B类推荐生的推荐材料等在规定期限内报教务处审核(辅导员专项计划由学生处负责上报有关材料)。
6.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公示期满,学校发文公布获推免生资格名单。 第五条 凡在推荐免试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特殊问题,由各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商议,报请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关于推荐选拔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稿)》(三峡大教字?20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峡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2三峡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分值奖励办法
附件1:
三峡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姓名 基 本 信 息 专业 推荐 类别 学 习 情 况 专业排名 获 奖 情 况 奖励得分: 科 研 能 力 学院推免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公章) 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题目、刊物(或发明专利)及时间: 所在年级 专业人数 CET4成绩 推荐类型 CET6成绩 专业代码 联系电话 加权平均成绩 专业排名占本专业人数的百分比 学院 性别 学号 学院代码 身份证号 附件2:
三峡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分值奖励办法
1.学科竞赛获奖者奖励标准:
A类赛事获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分、10分、8分、6分,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分、8分、6分、4分;
B类赛事获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分、6分、4分、2分,获省级特、一、二等奖分别奖励6、4、2分;
C类赛事获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分、2分、1分、0.5分,获省级特、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赛事类别按照参赛当年教务处公布的学科竞赛计划进行认定。
2.获“创青春”(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5分别奖励12分、10分,获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3分别奖励8分、6分;获“创青春”(含“挑战杯”)湖北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排名前2分别奖励6分、4分、2分、1分。本加分项由校团委予以认定。
3.获“创青春”(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金、银奖排名前5分别奖励10分、8分,铜奖排名前3奖励6分。获“创青春”(含“挑战杯”)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金、银、铜奖排名前2分别奖励4分、2分、1分。本加分项由校团委予以认定。
4.获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前3名),分别奖励6分、4分、2分。本加分项由校团委予以认定。
5.获全国体育竞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获省级体育竞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本加分项由教务处汇同校团委、校体委办公室予以认定。
6.获全国文艺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获省级文艺活动比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本加分项由校团委予以认定。
7.获全国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系统分析员、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程序员(网络程序员)证书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8.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三级证书者,分别奖励4分、2分;文科类各专业获四级、三级、二级证书者,分别奖励6分、4分、2分。
9.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者,奖励2分。 10.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称号者奖励6分;获湖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称号者,奖励4分。本加分项由学生处(团委)予以认定。
11.获国家发明专利(含公示期,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8分。本加分项由科学技术处予以认
定。
12.在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T、A、B、C、D级期刊分别奖励20分、12分、8分、6分、4分(《三峡大学学报》、《三峡论坛》均为2分)。期刊分类依据《三峡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三峡大学术?2014?1号)。第2至第4作者分别计对应分值的1/3、1/4、1/5。本加分项由科学技术处予以认定。
13.以上条款未提及的奖项,奖励分值由学院与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协商认定。
本奖励办法中同一学科竞赛获得多次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分数计;体育类、文艺类竞赛获多项奖励者,只计1次最高奖项奖励分;同一人获不同学科竞赛、体育类文艺类竞赛奖励(体育类、文艺类竞赛各只计1 次奖励)、表彰等,奖励分从第二项奖项起减半累计计算;第10项奖励分按获最高奖项计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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