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教育局
文件 酒泉市职改办
酒政教[2011]248号
关于印发《酒泉市中专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和《酒泉市中小学 (幼儿园) 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油田教育分局、市直各院校:
现将《酒泉市中专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和《酒泉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酒泉市中专学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2.酒泉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师 职称 通知 酒泉市教育局 2011年10月30日印
酒泉市中专学校讲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晋升讲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1号)和甘肃省有关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被聘任助理讲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且被聘任助理讲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助理讲师2年以上。
2.论文:任低一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2万字以上,可视为已达到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省级以上刊物级别认定按照《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刊物级别按照文中规定的原则认定。
3.年度考核结果、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全省统一
要求(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
4.工作量。担任一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承担的工作量符合学校规定。
5.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达到职改部门要求。 6.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二、业绩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和组织、指导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达到下列第1条业绩1项条件,或第2条业绩2项条件,可由学校推荐晋升中专教师讲师职务。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或省直厅局颁发的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同类奖项得三等奖;或作为前两名获奖人,获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同类奖项的三等以上奖项;或作为主持人,获县(市、区)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同类奖项三等以上奖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实用新型专利1项,省级以上发明专利1项。
(2)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市、区)或市直大中专院校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2次。
(3)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的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
(4)本人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奖励。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同类奖项的二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社科联、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列入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教育、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通过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3)主持完成未列入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4)在县(市、区)和市直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市直单位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县(市、区)单位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了列入市厅级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经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或主持完成了列入县(市、区)级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项经县(市、区)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了由市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8)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省性或市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3万字、教材不少于5万字。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省级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0)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和培养1年以上的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前6名或获奖;或全市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前3名或获一二等奖;或获全市三等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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