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保证金留用通知书
(矿山企业): 矿山名称:
按照《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矿山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 元,将被留用,不予返还。
如有异议,可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特此通知。
留用理由:
1、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组于 年 月 日对你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恢复治理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给予限期 日的恢复治理,经第二次复检仍未达到验收标准。
2、该矿山企业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业务咨询电话: 联 系 人:
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签发部门(印鉴):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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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报表
市 县(市)(盖章) 序 号 矿山 名称 采矿登 记证号 矿种 登记矿采矿证期限 核定保证 缴纳期限及区面积年月日— 金额度(元) 缴纳比例 2(m) 年月日 已缴纳 额度 注:此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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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 地质环境 保证金 办法 意见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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