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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合作组织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 图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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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O 2250 Motor Vehicles -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机动车——世界制造商识别 Motor Vehicles – Vehicles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 Location and SASO 2251 attachment.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要求(VIN)——位置和安装 Motor Vehicles Tyres – Tread wear, Traction and Temperature Resistance SASO 2252 Grading. 机动车轮胎——胎面、牵引力和耐温性分级 Motor Vehicles Tyres - Part 3 – Method of Testing of Tire Temperature SASO 2253 Resistance Grading. 机动车轮胎——第三部分 轮胎耐温性分级试验方法 总体而言,与现行我国国内实施的强制标准要求相比,GCC标准对车辆技术水平和结构的要求在各个方面有高有低,比如安全标准比较高,涉及环境气候要求比较严格,客车乘客空间和行李舱空间要求较高;有些零部件如:安全带、散热器、蓄电池等于国标要求不同或者比国标严格;但是对于排放指标、车辆外廓和质量参数的限制比较宽松。 下面分几个方面对GCC认证的技术要求作介绍。 5.3.2 GCC认证技术标准对于机动车整车的通用技术要求 关于整车唯一识别编码(VIN)的要求

在GCC标准体系中,涉及到整车唯一识别编码(VIN)要求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SASO2249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要求(VIN) SASO2250 机动车——世界制造商识别

SASO2251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要求(VIN)——位置和安装

这些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一样都是参照了ISO标准体系,因此对VIN的编码规则以及结构要求与我国国标要求基本一致,但是在有些描述上有一些差异。

例如SASO2249中:4.2条规定,VIN由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检验位四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4.2.2.3条规定,对于不大于4536kg的乘用车,多用途车,卡车,第1,2位字符是字母,第3,4位字符是数字,第5位可以是字母也可以是数字。第5条VIN的报告要求中规定,委托销售的任何类型车辆,在至少60天前制造商每年到相关的机构发送生产车的唯一识别代号清单;每一年中,全年的生产车辆的专用VIN清单送到相关的管理机构,如果在这一整年初不能送到相关机构,也可以在年底送到相关机构。

而GB16735-2004中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将检验位划为车辆说明部分;国标中无VIN

报告的相关规定。

在SASO2251中:第4条安装位置规定,小于3500kg的车辆,左侧的风窗位置标示;车身左侧有不可拆除的车辆构件(由厂商确定);在使用手册或者同样随车说明书说明标示位置。 而GB16735第5条规定,M1和N1类车辆在靠近风窗立柱位置需标示;车辆右侧不可替换的车辆构件;随车文件标示车辆识别号。

可以看出,我国生产的车辆只要在安装位置和随车文件描述上做一些相应的调整,是完全可以满足GCC认证有关VIN技术标准要求的。

有关整车类型划分、安全、几何尺寸及质量参数的总体要求

GCC认证标准体系中涉及整车类型划分、安全、几何尺寸及质量参数的总体要求的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GS 42/2003 机动车——总体要求 GS 159/1993 机动车——重量和尺寸参数 GS 591/1995 公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 GS 159/199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限值 GS 976/1997 公路车辆荷重词汇

GS 967/1998 机动车——朝圣客车(旅行客车)的安全要求 GS 963/1997 机动车——救护车的总体要求 GS 290/1994 装置、仪表和设备使用 说明书

上述标准与我国的GB7258/GB1589等规定的项目类似,但是范围和要求明显比我国国标要求简单。也许是考虑到海湾地区气候炎热、地广人稀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原因,这些标准中规定的车辆质量和几何参数的要求明显比国标中要求宽松,但是对于发动机冷却系统、客车乘坐空间和行李箱容积的要求比较高。另外,车辆类型的划分、对一些部件制造材料的环保要求与国标要求有明显不同。

GS 42/2003的有关要求

GS 42/2003是对于整车参数和安全要求的整体要求,其4.1条中对车辆外廓尺寸限制规定,卡车和客车长< 12.5 m、挂车及半挂车长<18m、车辆宽 < 2.6 m、车辆高 < 4.2 m;第4.2条规定,向上和侧向突出< 300 mm;第4.3条规定后悬小于轴距的67%或小于3.6米。 第6条规定了道路车辆总重和轴荷:

6.2.1规定,装备单胎的单根转向轴的最大轴荷不能超过8吨,双胎不超过10吨,单根非

转向轴不得超过13吨。

6.2.2规定,对于并装双轴车辆,施加在该并装双轴上的最大轴荷限值见下表:

并装两轴之间的距离(m) 0.90 ——0.99 1.00—— 1.09 1.10 ——1.19 1.20—— 1.29 1.30 ——1.34 1.35—— 2.50 2.5 以上 14.7 16.1 17.5 18.9 20.3 21.0 按照6.2.1的规定 最大质量(t) 6.2.3规定,对于并装三轴车辆,施加在该并装三轴上的最大轴荷限值剪下表:

第一轴和第三轴之间的距离(m) 3mand less(≤3m) More than 3m(>3m) 最大质量(t) 26 32 6.3规定,非转向轴端(轴端所有车轮的轮荷之和)的最大负荷不超过6.5吨;6.4规定, 在空载和满载的情况下,汽车通过转向轮强加于路面的汽车总载荷质量分别不得小于该车的重量和汽车总质量的20%。

上述GS 42关于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的规定与我国GB1589和GB7258相比限值明显宽松。 GS 42 第7条对稳定性和通用性进行了规定,除拖车外空在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度;总质量小于整备质量1.2北的车辆不小于30度;转弯半径小于12米。与GB7258-2004第4.7.1条侧倾稳定角要求和GB1589第4.1条关于通道圆的规定相比,GS 42的规定明显简单,限值也较宽松。

GS 42 第8条关于发动机的规定,必须能适用海湾地区的无铅汽油,适应高温高尘环境,空滤器、附件和蓄电池符合海湾标准,发动机功率与额定总质量比不低于4.4kw/t。GB/T14170-1993、QC/32-1992、GB7258-2004第 4.6条规定除三轮和低速、电车外发动机比功率不得小于5.0kw/t。 GS 42 第9条关于燃油系统的规定,燃油箱及其联结件必须固定抗震抗冲击阻燃,为防止加油渗漏,加油管必须有个盖,以便安全地盖牢加注管的开口。GB7258-2004的第12.7款未规定油箱联结件应阻燃;GB18296-2001规定有向最大渗漏量30g/min汽油箱盖不许渗漏。这一项上,我国车辆要作相应的调整以满足GCC要求。

GS 42 第10条对冷却系统作了规定,每辆汽车必须安装适合GCC海湾认证国家气候的冷却系统,以保持发动机在所有的发动机转速及行驶工况下,都能保持其最有效的工作温度;用冷却液的冷却系统必须提供一种装置(节温器 )来缩短无效时间或制冷时间;10.3 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不能使用任何影响臭氧层的冷冻剂。有关发动机冷却系统的相关标准要比我国国家推荐标准的要求严格和详细。

GS 42 的第12条关于排气系统作了相关规定,对排气系统位置作了详细要求:12.1任何汽车排气系统零件的安装须避免导致燃烧、炭化或损坏电缆、燃料供给或汽车的任何易燃零件;12.2汽油发动机驱动的客车排气系统的排气尾管应超出汽车尾部200 mm或200 mm以内。柴油机驱动的客车排气系统的排气尾管应超出汽车尾部400 mm或400 mm以内,排气管也可以安装在所有可以开启的车门或车窗(除了单独开启的紧急逃生窗之外)的后部。排气管的排气口不能直接朝向右面或左面;12.3 每辆卡车及牵引车的排气系统的排气管应安装在驾驶室的后部,如果排气装置凸出于驾驶室的上方,则要安装在靠近驾驶室后部的地方;12.4 货车排气管的安装位置可以是垂直的或水平的,它取决于货车运输的物质材料情况。这些要求比我国GB7258第12.9款的简单规定要严格和详细,我国企业产品应注意这方面的规定。

GS 159/1993 机动车——重量和尺寸参数;GS 591/1995 公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GS 159/1993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限值;GS 976/1997 公路车辆荷重词汇的有关要求 上述这些标准是对GS 42的补充,其涉及到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的规定也比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简单和宽松;GS 976/1997 公路车辆荷重词汇的有关要求中有关的描述也与我国国家标准的描述相同或者相近;但值得注意的是,GS 591/1995 公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描述和规定与国标有明显区别,GS 591/1995 对汽车的定义是:任何具有四只(包括整套装备重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整套装备重量小于或等于400kg的三轮车辆作为摩托车处理)或更多只无轨车轮的,动力驱动的公路车辆,而这种车辆通常用于载人和/或载物、用于载人和/或载物的牵引车辆、—特殊检修,汽车还包括由电力驱动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其主要的规定内容附录3

GS 967/1998 机动车——朝圣客车(旅行客车)的安全要求、GS 963/1997 机动车——救护车的总体要求 的有关规定

GS 967/1998中对旅行客车规定,对客车的补充要求。比国家标准的要求简单,但是对于乘客区尺寸(座椅间距大于800mm、行李舱要求较高每人0.2立方米);规定制动部件不得使用石棉材料。这些要求都比我国国家标准中的要求严格。GS 963/1997与我国行业标准 QC/T 457-2002 救护车相比有较大区别,GS 963/1997增加了环境试验要求、动力性要求也高于国标,内部设施

要求也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要求我国企业对相应的出口产品做出适应性的改装。 GS 290/1994 装置、仪表和设备使用 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GS 290/1994要求,车辆有关的说明书和手册至少应用阿拉伯语和英语; 所用的技术术语应按有关海湾标准规定的术语

5.3.3 GCC认证中关于燃料供给系统和发动机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在GCC认证的技术要求中,有三个技术标准对车辆燃料的供给系统和发动机的控制系统提出了要求,它们是:GS 1711/2005 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GS 1625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GS 1626 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三部分 试验方法),我国没有相关的标准与之对应。

GS 1711/2005 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对车辆的燃料供给系统和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要求,分主要是对术语、总体要求等的说明;

GS 1625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对燃油供给和节气门控制系统的一些规定,主要规定有:限速装置应由ECU、电控电磁阀、电机驱动器、车速传感器、仪表板指示器等一个或多个部件组成,ECU系统电压为12V或24V,电磁阀在400KPa压力下,无泄漏;电机驱动器应使用12V或24V直流电压(DC);

GS 1626 机动车——速度限制(第三部分 试验方法)是试验方法的描述,对车辆准备、加速测试、稳定车速测试、疲劳试验、环境温度试验、低温试验、高温试验方法等进行了规定。主要限值:最高车速应设置为100km/h;疲劳试验要进行25万个循环;环境温度试验在20℃的环境舱中进行;低温试验在-20℃;电子元器件如ECU等要在65℃的环境舱中进行,机械零部件如连接杆、缆线、车速发射器、电磁阀等要在120℃的环境舱中进行;振动试验频率10-24Hz,振幅为2mm(初始试验 );高温保存试验分别在85℃和140℃环境内进行;湿度保存试验的相对湿度为93%跌落试验是从离地1m的夹板上掉落,重复10次 。 5.3.4 GCC认证对于整车被动安全的要求

GCC认证中与车辆被动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GS 36/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一部分 前部正面碰撞)

GS 38-C/2005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C 移动壁障的侧面碰撞 按照欧洲标准)

GS 38-B/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三部分B 移动壁障的侧面碰撞 按照美国标准)

GS 37/2005 机动车——碰撞强度的试验方法(第二部分 后部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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