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补充修改制度
1、修改已归档的档案,必须经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工作人员无权擅自修改任何档案。
2、修改档案由业务部门或有关人员按修改、补充通知单批准的范围实施,不得扩大修改范围。图纸更改后,底图必须修改,做到底图和蓝图一致。
3、档案修改后应有修改标记、更改人、校核人、审批人和重描人签字。
4、修改通知单与修改的档案一同归档。
5、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面“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标注修改标记,并在备考表中加以注明。
6、原图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画新图代替,原图抽出,将新图列入原图目录,并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抽出的原图应注明新图的图号,并标注更替时间后,作资料保存。
7、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注明原保管单位的编号。
8、单项工程档案已归档,又经续建、扩建而形成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档案,应及时补充到单项工程档案中去,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9、工程和设备仪器改造后,凡改变其原状况的,项目负责人必须随时更改原档案。
10、立卷归档后又新收集到已归档项目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数量少时应补充到相应案卷的最后,并在备考表中注明。数量较多时,另行组成副卷,和主卷排放在一起,卷号用拖卷的办法处理,并填写文件全引目录、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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