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由于盾构工程施工全为地下作业,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再加上地面、地下情况复杂,易发生突发性事故。为了保证在建和后续地铁盾构施工能够规范化、标准化,减小施工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造成的安全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并结合已施工完成的地铁1号线和在建的地铁2号线盾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制订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项目。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参建各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应按要求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四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施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盾构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盾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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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并在项目班子中设立专职安全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专职安全员。盾构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双监护制度。(即现场班组长对施工的安全动态进行打分,安全员定期对现场进行复查,同时审核班组长打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建立盾构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应根据设计文件、合同和现场调查情况对盾构施工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置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能更换或者其他项目兼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和备案。若监理单位未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则视为违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盾构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水文地质状况、设计文件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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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规范要求,就本项目盾构机的选型以及盾构机对本项目的可靠性、适应性等进行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盾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沿线地质状况、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空洞及有害气体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地质补勘。根据调查结果,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辨识,按照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组织5名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且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方案,经施工企业各级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十四条:针对盾构施工在特定的地质条件和作业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风险,在施工前必须仔细研究并切实采取防止意外的技术措施,施工中必须有防止瓦斯爆炸、火灾、缺氧、有害气体中毒和涌水情况等措施,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五条:盾构掘进施工期间,必须对相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进行监测。对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调查清楚基础结构形式,及时采取预注浆、跟踪注浆加固或者支护等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中必须控制好地层变形,使其变形量控制在规范允许值范围内,减少地层扰动和地层损失。掘进中首先必须保证同步注浆及时和填充饱满,变形较大时应及时进行地面跟踪注浆或者洞内顶管注浆。根据地表或者管线、建筑物等的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及时调整优化掘进参数。控制好盾构推进速度、推力、出土量、注浆量、注浆压力、压浆时间和压浆位置,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总结分析和指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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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盾构始发和到达是盾构施工危险源之一,为保证盾构始发和到达掘进段土体的稳定性,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加固,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盾构始发、到达及盾构吊装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经公司各级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在盾构施工的每一道工序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派有施工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设专人监测,及时分析监控数据,每天按时报监理单位。对监控量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按建设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盾构施工需要穿越地下管线的,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监测、出碴量等进行管理,对异常的地方及时采取措施。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核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业主、设计及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在盾构穿越重要管线、建构筑物、桥梁等风险源,监理工程师必须跟机旁站,做好出碴量、注浆量等参数的监督管理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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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轨道公司及建设分公司下发的地铁工程测量管理细则,加强对隧道内导线控制点的保护,定期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对每天掘进拼装的管片进行测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为了积累监控量测以及盾构机穿越管线、建(构)筑物等施工环境保护的经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安全技术总结报告(包含每环出碴量、同步注浆量、监测资料、二次注浆、换刀位置以及采取的其它措施等资料),交建设分公司存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盾构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盾构施工作业人员的实操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工作应和各工序安全操作规定结合起来,使相关执行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安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技能。新入场盾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教育考试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现场管理能力、风险预见及防范能力,确保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要领,对盾构司机及各类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同时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尤其是盾构司机、拼装手、电工、电焊工、龙门吊司机、电瓶车司机等,严禁无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杜绝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施工前必须完善相应预案和防范措施。
(1)出碴、进料水平和垂直运输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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