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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夏 2.法制概况 3法制的主要内容 朝 4司法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 2.法制概况 商 3. 法制的 主 要 朝 内 容 行政法制 民事法制 刑事法制 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基层司法官为“蒙士” 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汤刑》《甘誓》《盘庚》《伊训》等记载有许多法律资料,可知商王的命令、国家的文告等也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处罚的形式较为多样,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 等,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 所有权方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婚姻家庭方面:确立一夫一制,爵位继承制度上: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弟及为主,子继为辅。 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各自的封地,有一定的自主权 4.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中央司法机构为“司寇”,设“正、史”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称为“士” 、“蒙士”等(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3. 刑 罚 法 制 西 刑 事 量刑原则 A矜老恤幼原则 B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C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D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刑罚的主体是以墨、劓、剕、宫和大辟为基础的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罪 名 1违抗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3杀人罪4寇攘奸宄罪5失农时罪6群饮罪 4.行政法制 5. 所有权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6.司法机关 通过分封诸侯和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设诸侯、 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实行土地和奴隶的国家所有制,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和奴隶享有所有权 质:形状较长,用于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形状较短,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 婚姻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成立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父权家长制、嫡长子继承制 中央设司寇,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设乡士、遂士。 - 共13页 第1页 - 云南自考网 www.ynzk.com
奉天罚罪 (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天命 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数量较多,规定比较细密。后人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奴隶制五刑” 1.法制指导思想 A.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B.礼治思想(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礼的基本内容: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总称“五礼”) 2. 法 制 主要法制 周礼、《九刑》、《吕刑》 概 况 法律形式 礼与刑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誓、诰、命等法律形式。 周 民事 法制 法律自考2008版《中国法制史》教材大纲整理收录重中之重内容 云南自考网:www.ynzk.com特供
7.诉讼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称为“讼”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称为“剂”,还必须缴纳一定诉讼费,称为“束矢”和“鈞金”。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 春秋时 春 期的立 秋 法活动 楚国的立法活动 晋国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期公元前689至677年,制定《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期,公元前613至591年,制定了《茆门法》 第一次是在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作“常法”;第三次是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为执政时,制定的“范武子之法”;第四次是约公元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 郑国的立法活动 第一次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第二次立法活动是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成文法公开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战 2.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国 3. 时 法家的法制 指导思想 A厉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B法律公开(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C轻罪重刑(治乱国用重典) 《法经》是由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A改法为律,明法重刑;B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C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D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期 4.法经 5、商鞅变法 1.法制指导思想 2.主要法律形式 3 秦 法制 主要 内容 4. 朝 司法 制度 定罪量刑原则 A事皆决于法 B法令由一统 C轻罪重刑 《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律、制、诏、式 A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B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C区分故意与过失 D共犯加重处罚 E自首减刑 F诬告反座 G犯罪连坐 主要罪名 A以古非今罪 B非所宜言罪 C投书罪 D盗徙封罪 主要刑罚 A具五刑 B城旦舂 C鬼薪、白粲 行政机关 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司法机关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 诉讼提起 将案件分为“公告室”与“非公告室” 审 讯 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判决再审 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 共13页 第2页 - 云南自考网 www.yn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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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责任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纵囚”罪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 朝 1. 法制指导思想 2. 立法 概况 3. 法制 内容 文景帝形制改革 及意义 主要立法 法律形式 定罪量刑 主要罪名 一、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高祖至汉武帝前 二、以儒为主,礼法并用(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自汉武帝起以后 西汉初期“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越宫律》(27)、《朝律》(6)、《九章律》(9)、《傍律》(18),合称“汉律六十篇” 律、令、格、式 A矜老恤幼原则 B上请制度 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A僭越 B犯跸 C首匿 D通行饮食 E见知故纵 F左官 G酎金不如法 H阿党附益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形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景帝执政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答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令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了《菙令》,规定了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意义: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债 权 继承制度 行政机关 主要有买卖、借贷、租佃契约 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特别规定了“非正”与“非子”罪 中央行政机关:A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B实行“三公九卿”制。C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 地方行政机关:西汉封国与郡县并存,中期以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时期发展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 监察制度 A御史台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B设州部刺史和司隶校尉C御史九法和九条问事 中央大体由皇帝、廷尉、丞相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则由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任。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4.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1.法制 指导 思想 2. 立法 概况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主要立法 法制形式的变化 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纳礼入律 礼律进一步融合 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齐的《北齐律》 A“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B“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C“式”也发生变化 - 共13页 第3页 - 云南自考网 www.yn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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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 律学发展 3.刑事法制的 主要内容 4. 民事法 制的主 要内容 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A“八议”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B“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C“重罪十条”在《北齐律》中首次出现 社会最底层的是为数为少的奴婢 土地制度 曹魏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制度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东汉末年,“三公”尽管仍旧设置,但其职权已逐渐转归尚书,取而代之的是曹魏时期逐渐形成的“三省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突出的特色是设立了“九品中正制” 6. 司 法 大理寺 律博士 北齐将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大理寺”,并扩大机构编制 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下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知识 人的身份 首先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士族”与“庶族”;其次自耕农与依附农民;最后处于5.行政法制的 主要内容 朝 制 度 直诉制度 西晋时出了充许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测因之法 南梁的测囚之法与南陈的立测之法 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 朝 的 制 制 度 唐 朝 的 法 制 制 度 1.立法概况 2.《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隋朝改革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最终确定律、令、格、式为本朝法律形式。《开皇律》是隋朝的第一部律。《大业律》是隋朝的第二部律。 体例:共12篇,500条 刑罚制度:克服以往形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 十恶制度: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八议和官当制度:隋律承袭了《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还把官当作为定制。 隋 法 唐 1. A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治国法制指导思想 必须礼法结合)B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C慎重行刑的思想 2.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和典 A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B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C到了唐朝中、后期,格敕地位渐高,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3唐律的规定 4.唐律的特点 5. 唐律的 A《武德律》共12篇500条。B《贞观律》共12篇500条。 C《永微律》及其《律疏》共12篇500条。 D《开元律》及《律疏》 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要、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笞、杖、徒、流、死 贵族官吏的特权:请、减、赎、官当、 其它原则:老幼疾减免刑罚原则 更犯的处理原则 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 共13页 第4页 - 云南自考网 www.yn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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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6. 唐 唐朝的司法制度 自首原则 共犯的处理原则 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同居相为隐原则 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类推原则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地方主要为州、县两级 诉讼制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 邻居间的告诉 主管官吏的告诉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1. 五代十国的 法律制度 2.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3.宋朝的主要立法 《大周刑统》完成于显德五年,又称为《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他的颁行,使得其它的律疏、令、格、编敕等在实践中几乎不被适用。 A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B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C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D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1)《宋刑统》共12编,30卷502条;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A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B篇下设门;C立“起请”条。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A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B增设“折杖法”的规定C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D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2)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五代4.宋朝的法学成就 十国与宋5.宋朝法制朝 的发展变化 刑事法制 民商事法制 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 (3)编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例: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洗冤集录》宋慈;《名公书判清明集》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折杖法;刺配;凌迟;新设罪名 (1)出现家庭共有形式—义庄;(2)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3)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家庭法规中较有特色的是有关收养的规定。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父母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由近亲属指定的叫“命继子”;(4)商事法律,宋朝对发展海外贸易采取了积极鼓励,大力提倡的态度,制定了专门的海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 行政法制 (1)行政机关,中央三省体制受到冲击,形同虚设,行政权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军事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宋朝中央还新设“三司”作为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管四方贡赋、钱粮出纳和全国户口(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宋朝地方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2)监察制度,宋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3)官吏管理制度,科举考试仍是宋朝任官的主要途径,宋朝官吏任用的行色在于实行差遣制,宋朝实行强制官吏致仕制度,即退休制度。年满70岁退休, 6.司法制度 (1)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还设有专门受理诣阙投诉机关,依次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2)大案奏裁制,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条限制,理雪制度。 第九章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制制度 1. 辽、西夏、金 的法制制度 (1)辽《咸雍重修条例》共789条,统一适用其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的完成。 (2)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3)金《皇统制》和《泰和律义》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皇统制》。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参照《唐律疏- 共13页 第5页 - 云南自考网 www.yn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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