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
评论:0 条 查看:271 次 sky888 发表于 2006-11-13 14:49
近几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竞技场。这种全球性信息资源的商业化是不可避免的。互联网正在重新审视现实中每个行业所实施的商业模式。广告商、零售商、批发商和服务商都竞相在互联网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他们试图从互联网上获取利润的期望激发了网上商业行为的兴起。传统商业活动中的三大因素:创新、生产设备和销售网络在新经济时代出现了重心转移,创新成为三者中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商业活动进入互联网,使之成为人们购物和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因而互联网给企业带来了商业方法和商业观念的彻底改变,企业的创新意识大为增强。网上商家为了在激烈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上取得成功,必须千方百计地吸引消费者到其网站上来,并设法得到消费者的信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们意识到,为这种技术创新寻求专利的保护就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传统的商业模式虽然不被认为具有专利性,但是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v. Sibnature一案中的裁决,体现了网络商业模式的软件发明被包括在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电子商务市场的现实是专利保护带来的竞争优势将会为电子商务的成功加大可能性。在美国,金融机构、电信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都进入IT市场开拓传统业务或开展新的商业领域。
为什么电子商务为其软件实施的商业模式寻求专利保护呢?简单地回答?在一个要求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中,专利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竞争的优势。一项专利拥有排他性,近几年来?计算机软件程序专利申请案件迅速上升,软件工业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软件有更大的被复制的风险。在IT行业,许多企业选择的不是商业秘密和版权的保护,而是专利的保护,因为专利对软件程序的内在功能给予更强的保护。软件生产者从只保护软件的表面形式到保护内在功能的努力却未获成功。事实上?最近10年来?当人们认为版权和商业秘密成为在技术创新中权利保障的最佳模式时?有趣的是专利诉讼却增加了。因为专利至少提供了涉及电子商务的四种优势:第一,专利可作为挫败对手和保障市场利益的防御武器?第二,专利可作为保障研究与发展?商业和市场投资的盾牌;第三,专利可创造财团价值,从而吸引资本投入;第四,专利可创造许可使用的良机。
在占领市场方面?专利权人能够起诉侵权者?他既能寻求金钱赔偿,又能向法院要求侵权者停止制造、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强制令。例如?一家资深公司可以利用专利对一家新建公司的侵权行为发起攻击?因为后者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去应付专利侵权的官司?专利侵权的诉讼风险会阻碍新
公司进入专利权人的市场。从防御的角度上看?专利权人可利用专利证书对他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提起反诉。这种反诉战术能迫使纠纷因为有了专利证书能更快地得到解决。因为诉讼双方都有专利证书?这类纠纷常见于交叉许可中?因为双方互相许可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专利还对风险投资家提供保障?因为投资者一般不情愿进入技术领域,以免由于一项革新技术造成的人为屏障而减少了金融投资的回报。专利证书还可以凭借潜在的专利许可收益,导致金融家资产的价值评估
适逢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良机?具有远见卓识的公司意识到专利成为确保竞争优势和击败竞争对手的双刃之剑。在网络环境中专利使一家新公司在市场中立足?得到许可他人使用的良机?并能吸引风险投资。的确?这种由专利带来的竞争优势对于欲在互联网市场获得成功的公司是至关重要的。在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案和取得专利的数量与日俱增的情形下?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越快寻求专利保护越好,否则?那些依靠商业方法专利的竞争对手,就会在网上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业方法专利的扩展——交易性分析与技术科学的融合
约翰W. 芭格比 著 冯晓青、胡少波译 发布时间:2008-7-9
导 言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允许下列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重叠性而范围(类型)广泛的四种可专利性的发明:方法、机器、制造品(如产品)、物质合成。[①] 在传统意义上,商业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也就是说,从事商业活动的方法(MoDB)没有被看成依据专利法第101条“法定主题”能够直接提出专利主张。因此,人们主张否定商业方法作为可获得潜在有利的专利垄断的直接主题,这样就在专利保护范围上产生了所谓的商业方法例外。然而,这一例外却从来没有被明确地描述过。专利律师界许多人士认为描绘从事商业活动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不是“直接地倾向于(法定的可被允许的)标的”。[②] 根据现行法律,因为由缺乏新颖性[③] 和(或)非显而易见性[④] 而导致的不可专利性,驳回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仍然是比较合适的。本文将论证有关商业方法存在另外一些有关制度和公共政策的争论。在正浮出水面的有关商业方法的争论中将审视这些制度和公共政策。这些争论点包括:(1)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2)商业方法专利指控和侵权诉讼的难度;(3)对商业方法进行有效界定的发展;(4)维持
对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而产生的革新刺激与社会对公共领域的充分需要之间的有效平衡。
在二十世纪,这种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例外是双重的。首先,商业管理领域内的许多革新很快进入公用领域。其次,这些革新除具有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外,没有作为知识产权而受到有效保护。许多著名的和有价值的商业运作技巧已为商业界所通用,所以它们应该是公共领域中值得考虑的部分。例如,二次记帐法、存货及时控制技巧、经济次序量化(EOQ)方法技巧、折扣现金流动技巧(体现价值)、复本位制中金银的法定比价分析和自由选择定价法。在此仅仅引述了一些,它们现在应不具有可专利性。任何人都应可以运用公共领域的商业方法。近些年来,因为商业方法的不可专利性,大量的新技艺被排除于授予与可专利性有关的相当大的利益,这些新技艺存在于金融服务、运作最优化系统、战略计划和协议方法中。
上述内容并不表明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智慧财产不能获得专有权。首先,人们公认制造方法(如生物技术)、制成品(如特定产品)和物质合成(如化学制剂、药品)[⑤] 具有可专利性。其次,被保密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方法根据州法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使用。第三,自从1994年作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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