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衍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吕楠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楠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楠楠到案后协助抓获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刘君,根据刘君的犯罪情节,其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被告人吕楠楠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吕楠楠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苏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兵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楠楠、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衍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吕楠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苏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张峰先 人民陪审员兰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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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腾 书记员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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