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需按批示重新进行深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提出意见,重新上报审批;
4、拒赔申请审批通过,拒赔申请人填制《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附件三),送达被保险人签署意见,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拒赔案件的系统操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1、上传已收集的拒赔影像资料,包括审批通过的《机动车辆保险案件拒赔报告书》和被保险人签署意见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2、由申请人在“注销/拒赔”栏内,选择需要拒赔的报案信息;
3、在“注销/拒赔原因”栏内,按照实情需要拒赔的原因准确填写申请内容;
4、完成填写申请内容后,点击“提交”,即完成系统的拒赔申请;
5、完成系统拒赔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审批人进行审批; 6、审批人对申请拒赔的原因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注销/拒赔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后,点击“同意”完成拒赔审批;
7、审批人对申请拒赔的原因有异议、不明确时或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在“注销/拒赔审核意见”填写具体要求或意见,点击“不同意”拒绝拒赔;拒赔申请被拒绝的报案,在系统内仍视为有效报案,可以继续进行理赔流程各环节的操作或按退回内容补充后
再次提交拒赔申请。
第二十条 拒赔审批人通常情况为申请人的直接上级,拒赔审批通过后,审批人负注销案件差错的全部责任,其差错责任按照相关差错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拒赔案件需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申请拒赔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对拒赔案件必须保持慎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拒赔申请尚未审批通过前,各岗位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拟拒赔决定,更不得将有关拒赔的信息通知被保险人。
系统注销完成后,应登记《立案注销拒赔登记表》。
恢复报案
第二十三条 恢复报案由被保险人或注销/拒赔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填制《机动车辆保险注销拒赔恢复报案审批表》(附件四),中心支公司业管负责人审核签字,中心支公司主管理赔总(副)经理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管理部审批;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恢复报案。
第二十四条 恢复报案操作流程:
1、申请人填制《机动车辆保险注销拒赔恢复报案审批表》完成审批;
2、审批人将签署审批意见的《机动车辆保险注销拒赔恢复报案审批表》交电话中心主管安排接报案岗进行系统内报案;
3、接报案岗按照注销前的报案内容录入报案信息,完成系统内的报案操作;
4、按照新报案完成调度、查勘、立案等理赔流程。
零结案
第二十五条 查勘、定损员在手机操作简易赔案时,因关联报案产生零金额已核赔通过的理算任务采用零结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报案一律不得采用零结案方式处理。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销、拒赔案件档案,分别单独归档管理,零结案案件依结案号与理赔档案归档管理。
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归档,所有单证材料装订完成后,按照注销或拒赔分别进行单独编号,造册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注销、拒赔案件的归档需附《机动车辆报案记录(代抄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他相关材料需在系统内上传影像资料。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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