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应有供电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
4. 小区电力工程的验收执行自检验收、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复查验收制度。
1)自检验收为施工单位组织的内部验收,包括质检员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检验。
2)分项验收为工程完成某一项或某一部分进行的验收。隐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因施工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可要求挖开检查或返工。
3)竣工验收为工程竣工后的全面验收。在施工单位移交技术图纸、资料,处理完全部缺陷,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具备送电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运行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小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修改后的竣工图、更改设计的批件、各种电气设备的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合格证、各项施工记录(导线驰度、导线损伤修补及接头情况、交叉跨越、熔丝规格、接地电阻测试值、地下设施情况、线路防护距离等记录),电气接线图等。
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逐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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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搞抽查。如验收表明工程存在较多问题,不具备交接条件时,应限期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复查验收为竣工验收后遗留缺陷全部处理后的最终验收,是在对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应按照总体验收单所列出的问题和缺陷逐项进行。
5. 通信系统的验收应与小区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同步。施工方应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等。
6.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由合肥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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