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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试题及讲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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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育管理义务的人,不为监护人。

(3)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戚朋友照管期间,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亲戚朋友为受托监护人。

(4)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不因他们之间的协议而改变,但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可依法剥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监护人资格。

【例题】(2002年试卷三第33题)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及解析】AC。本题涉及监护、抚养权、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问题。父母双方离婚后,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共同利益,但该协议纠纷不受合同法调整。 第二,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问题。应当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应具备两个条件:(1)、有监护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应予特别注意的是,具有

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抛弃的。其义务不是根据自愿原则,这与自愿监护人不同,自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是自愿设定的。

【例题】(1998年题)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答案及解析】A。本题中涉及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而叔叔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故在兄甲、叔丙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兄甲应为监护人。

第三,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在效力上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出现。

【例如】(1999年考题)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 D。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问题。监护人负有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题中,董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将其财产处臵虽然征得董红的同意,但该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其父将董红的财产赠与其弟董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本题的无效不是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而是该赠与行为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即使征得其母的同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 四、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效力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1)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

产,代管人在保管、维护、收益时,应与管理自己财产尽同等注意;在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代管人不得利用和擅自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的上述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也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享有财产代管权的问题。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或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裁决。(2)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失踪人的义务包括失踪人失踪前所应缴纳的税款、所欠债务以及失踪期间所应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来履行。在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的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例题】(1998年题) 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

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 D.其妻或甲母

【答案及解析】B。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 五、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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