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不良(E40-E46);
(e) 风湿热(I00-I02)或风湿性心脏病(I05-I09)报告为“由于”除了猩红热(A38)、链球菌性败血症(A40.-)、 链球菌性咽喉炎(J02.0)和急性扁桃体炎(J03.-)以外的任何疾病所引起;
(f) 任何高血压性情况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除外: ·内分泌肿瘤, ·肾肿瘤, ·类癌瘤;
(g)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I20,I25)报告为“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h) 任何脑血管病(I60-I69)报告为 “由于”消化系统(K00-K92)的一种疾病或由于心内膜炎(I05-I08,I09.1,I33-I38)所引起,除外在I65-I66中的脑栓塞或颅内出血(I60-I62)所引起;
(i) 任何描述为动脉粥样硬化性[动脉硬化性]的情况报告为 “由于”任何肿瘤所引起;
(j) 流行性感冒(J10-J11)报告为“由于”任何其他疾病所引起; (k) 一种先天异常(Q00-Q99)报告为“由于”个人的任何其他疾病(包括未成熟)所引起;
(l) 一种陈述的发病日期为“X”的情况报告为 “由于”陈述的发病日期为“Y”的情况所引起,而“X”早于“Y”;
(m) 任何意外事故(V01-X59)报告为“由于”在这一章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所引起,除外癫痫(G40-G41)。
上述情况并不包括所有“很不可能”的顺序,但对其他例子来说,除非另有指明,应遵循总原则。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中报告为“由于”恶性肿瘤、糖尿病或哮喘所引起的急性或终末期循环系统疾病应被作为可能的顺序加以接受。下列情况可看作是急性或终末期循环系统疾病: I21-I22 急性心肌梗死 I24.- 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 I26.- 肺栓塞 I30.- 急性心包炎
I33.- 急性和亚急性心内膜炎 I40.- 急性心肌炎
I44.- 房室传导阻滞和左束支传导阻滞 I45.- 其他传导疾患 I46.- 心脏停搏 I47.- 阵发性心动过速 I48 心房纤颤和扑动 I49.- 其他的心脏心律失常 I50.- 心力衰竭
I51.8 其他不明确的心脏病
I60-I68 脑血管病,除外I67.0-I67.5和I67.9 3.持续时间在分类上的影响
在评价直接原因和前因的报告顺序时,必须考虑在疾病或情况的开始
和死亡时间之间的间隔。这一点将应用于“很不可能”的关系(见上节)和修饰规则F(后遗症)的解释。
类目O95 (未特指原因的产科死亡)、O96 (任何产科原因的死亡,发生于分娩后42天以上至一年以内)和O97(由于直接产科原因后遗症的死亡)按照在妇女的产科事件和死亡之间经过的时间来分类产科死亡。类目O95是用于当妇女死于妊娠、产程、分娩或产褥期中,而唯一提供的信息是“孕产妇”或“产科”死亡。如果特指了死亡的产科原因,则编码到适当的类目中。类目O96是用于分类那些发生在妊娠终止后超过42天但未满1年,因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所致的死亡。类目O97是用于分类那些发生在妊娠终止后1年及以上,因任何直接产科原因所致的死亡。
对分类于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的情况,如果在发病和死亡之间的间隔以及死者的年龄都表明这种情况自出生以来即已存在的话,即使在证明书上未特指为先天性,也应按先天性编码。 本分类设有专门类目用于指明作为后遗症或晚期效应原因的某些疾病或损伤。在许多病例中,这些后遗症包括在疾病或损伤开始后1年及以上所出现的情况(另见下节后遗症)。 4.后遗症
某些类目(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是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以表明死亡并非发生在给定疾病或损伤的活动期,而是因其晚期(残留)效应所致。修饰规则F适用于这种情形。报告为某一疾病或损伤的后遗症或残留效应的情况应分类到适当的后遗症类
目,而不管在疾病或损伤的开始和死亡之间的间隔。对某些情况,疾病或损伤开始后1年及以上发生的死亡被假定为由于该情况的一个后遗症或残留效应所引起,即使并未明确提及后遗症也是如此。在类目表中大多数“?的后遗症”类目下给出了解释后遗症的说明。 5.病人的性别和诊断之间的一致性
某些类目只限用于一种性别,如妇科疾病只发生与女性,前列腺疾病只发生于男性。如果经过核实,证明书上的性别和死亡原因不相符合的话,则死亡应编码到“其他原因不明确和未特指原因的死亡”(R99)。 6.手术
如果在证明书上把记载的手术作为死亡原因但未提及实行该手术的适应情况或手术所见情况,而且在字母顺序索引中也未对该手术提供特定的编码,则编码到该手术名称所指明的器官或部位的残留类目(如,把“肾切除术”编码到N28.9)。如果手术未指明器官或部位,如“剖腹术”,则编码到 \其他原因不明确和未特指原因的死亡\,除非存在提及一种可分类于Y60-Y84的医疗事故或手术后并发症。 J.恶性肿瘤和循环系疾病
在第I部分的下列急性或致命性循环系疾病可被接受为由于恶性肿瘤所引起:
I21—I22急性心肌梗死 I24.- 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 I26.- 肺栓塞 I30.- 急性心包炎
I33.- 急性和亚急性心内膜炎 I40.- 急性心肌炎
I44.- 房室传导阻滞和左束支传导阻滞 I45.- 其他传导疾患 I46.- 心脏停搏 I47.- 阵发性心动过速 I48 心房纤颤和扑动 I49.- 其他的心脏心律失常 I50.- 心力衰竭
I51.8 其他不明确的心脏病
I60—I69 脑血管病,除外I67.0—I67.5,I67.9,I69.- 下列循环系疾病不可被接受为由于恶性肿瘤所引起: I00—I09 风湿热和风湿性心脏病
I10—I15 高血压病(除非当报告为由于内分泌肿瘤、肾性肿瘤和类癌瘤所引起时) I20.- 心绞痛
I2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8.累及心脏的风湿热
如果在死时没有关于风湿过程处于活动性的陈述,则只要特指为风湿性或陈述为由于风湿热所引起的心脏病(并非终期情况和细菌性心内膜炎)被描述为急性或亚急性就假定有风湿过程的活动性。当缺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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