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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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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收入都必须统一按规定入账,各项业务收费标准,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条 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

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

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四十三条 补贴收入,是指公司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税款,以及属于国

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应付税款法,是指公司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

税。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

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弥补亏损后的

余额,为可供利润分配,可供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分配:

经过上述分配后,作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

独反映。

第八章 外币业务

第五十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

结算等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等),

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

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第五十三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第九章 清 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宣布合并、分立、终止时,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处理债权、

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财

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的财产。 第五十七条 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法偿还的债务或者无

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五十八条 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

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其他约定外,扶持性国有资产应视情收归国有;合伙所的剩余财产和合作所的剩余财产,

分别由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

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清算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章 会计调整

第六十三条 会计调整,是指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

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

法。例如,长期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

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

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

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

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

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

额。

第六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

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一)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二)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资产负债表日后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

润分配,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第六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

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类事项应当

作为非调整事项,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或有事项

第六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

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

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

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七十条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作为负

债:

(一)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í┬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一条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

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第七十二条 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但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三条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四)其他或有负债。

第七十四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确认,也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

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

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

成。

第七十七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附表。

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

下调整:

(一)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

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余额;

(二)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

相关的“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项目也一并取消。 第七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二)或有资产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三)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四)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五)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财务管理和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

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公司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

书和年度审计报告,接受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应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未配备合格专职财会人员,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

构代理记账。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须报主

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工作 的管理监督,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会计事项,不予办理。

第八十六条 建立内部财务审查制度,加强检查与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接受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不得隐匿、谎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八十七条 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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