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二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
(三十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照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编制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岗位等级设置方案,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不同岗位之间及其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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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4、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三十四)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2、市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3、市(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4、市(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及市(县)、区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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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三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十一、岗位聘用
(三十六)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十七)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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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对于本市已明确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直接聘用。
(三十九)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四十)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于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十一)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四十二)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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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的。
(四十三)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59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的规定,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二、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四十四)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十五)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进行。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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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对于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违反本实施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十七)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十八)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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