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 绩效考核。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 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科技部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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