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
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 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 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 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
一、 消化系统疾病
1. 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2. 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包括肝功能显著障碍、腹水、呕血、黑便和肝昏迷者。
3. 急性胰腺炎:确需住院治疗,并需与消化性溃疡穿孔、胆囊炎、肠便阻、急性心肌梗塞相鉴别时。
4. 肠结核:出现肠粘连或肠梗阻确需住院治疗者。
5. 结核性腹膜炎:有腹水、肠粘连或者腹部包块确需住院治疗者。
6. 食道癌、胃癌、结肠直肠癌、壶腹周围癌等癌症:确需住院施行治疗者。
二、 呼吸系统疾病
1. 脓胸(1)急性脓胸需住院引流者;(2)慢性脓胸需行包膜剥脱术或需施行手术治疗者。
2. 肺脓肿:(1)急性肺化脓症合并有脓胸、支气管胸膜瘘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2)慢性肺化脓症患肺呈不可逆毁损性改弯需行肺切除术者。
3. 肺结核: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有明显临床中毒症状确需住院治疗者。
4. 肺癌:已确诊需手术治疗或化疗等综合治疗者。
三、 心脏血管疾病
1. 心脏血病:(1)高血压脑病;(2)明确诊断,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确需住院治疗者。
2. 冠心病心房颤动:发作较频繁确需住院治疗者。
3. 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原发性心脏聚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心律失常):(1)劳累性心绞痛:每天发作数次或痛较剧烈伴有出汗者;(2)自发性心绞痛:每天发作多次,发作持续时间较长,疼痛难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陈旧性心肌梗塞。
4.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现;(2)心脏扩大,伴有其他临床表现或有心衰;(3)有体或肺循环栓塞;(4)有晕厥现象或严重心绞痛。
5.充血性心力衰竭确需住院治疗者。
6.急性心包炎:大量渗液出现心包填塞征象须住院治疗者。
7.缩窄性心包炎:症状明显且逐渐加重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8.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法乐氏四联症:出现脑栓塞、脑脓肿、细菌性心内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者。
四、 泌尿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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