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有18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三、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5、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它职权。
四、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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