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六、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一经生效,全体村民皆应共同执行。
七、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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