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全部或部分采用其他国家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在受惠国制得的产品,如果符合下列百分比标准,就可视为在受惠国生长、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即,包装待运至加拿大的商品,其进口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不超过该商品出厂价的40%,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则不超过60%。在计算进口成分价值时,加工或制造该产品所需要的任何原料,只要来自其他任何受惠国(称全球性累计)或来自加拿大(称给惠国成分)均可作为该国原产成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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