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年 第8期 82— 公 路 2
约束效力。现实告诉我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双重特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的关系3 《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从交通部22年颁布的《00中可以看到,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均需制定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体系结构分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在门类层中,各项内容只是按照习惯顺序进行排列,各项内容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只是在内容名称上可以认为具有某种依赖关系,例如勘测、设计类规范较多的服从基础类标准。同样在专项层内,各项规范、规程、细则等也是按照习惯或时间顺序排列,他们之间也没有相互的从属关系。因此从《体系结构上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与其他规范、规程、细则等之间没有规定的从属关系。但在使用上,人们一般认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有更高、更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这也仅仅是行业人员和专业人员有这样的认识。
欧盟、日本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法规地位4 美国、
的处理方法
()美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1
在美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由标准化组织机构或专业技术协会负责编写,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实施,这是一种自愿性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具强制执行的能力。但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政府职责,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使用协商一致技术标准”的原则,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通过指定标准文本或引用内容条款的方式赋予部分标准的法律法规地位,这样也使得公路工程标准被分成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两种属性,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仅为自主性。
()欧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2
在欧盟制度中,成员国之间签订基础条约,约定行为准则或规则,就是欧盟的立法。由欧盟理事会于1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5年5月7日批准的《98
法决议》中规定,欧共体层次主要以“指令”的立法形式指定有关产品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之后,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欧共体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虽然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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