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 易具备合法、清 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 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 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 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 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 额、债权人等, 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 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 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 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 原因, 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 约登记手续; 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 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 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 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 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 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 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 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 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 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 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 核 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情况等数据。 材 料2.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其自身外债相关数 据。
审 1.银行可自行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存放其外债资金,并可自行办 核 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手续。银行不得办理与自身外债相关的结汇 原 和购汇。 则2.银行在境外发行债券,应根据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并自行办理提 款和偿还等手续。
审 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核 要 素
授 1.财政部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由国家外汇管理 权 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将数据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范 围2.银行应通过接口方式直接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未开发接口方式的, 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界面录入方式向资本项目信息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审 (1)申请书。 核 材 料(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关闭账户时,非银行债务人应确 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 (验原件、收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 账户包括外债专 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
审
查明“尚可开立
核 账户总数”大于等于 1 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并在资本 原 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 则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 款利息、 在偿还外债前 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 支出范围是: 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
本项目支付。除另有 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 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 外债。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审 核 要 素
2.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外债专用账户或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时,应在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与该笔外债相关的控制信息表,并与债务人 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要 中的信息核对。 3.银行可在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开户后留存《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复 印件,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开立和关闭账户信息反馈。
授 由银行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直接办理。 权 范 围
1.发现债务人违规开户、使用的,所在地外汇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 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 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 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
注 理结汇。 意 事 项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 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 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 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 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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