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强房地产行业自律,提高房地产企业素质,表彰诚信度高的企业,提升房地产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决定开展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在中国房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会员单位内开展。
第三条 开展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在以中国房协和地方协会的组织引导下,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表彰发布的程序。
第四条 中国房协秘书处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推介活动的具体工作。地方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企业和外地在当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的申报初评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报“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开发建设行为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房地产法律法规,切实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立即领取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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