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整体著作权,但依然可以依据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从影视作品的后续使
用中分享著作权收益。这时作者获得收益是基于作者身份。保护作者权与保护制
片人人的著作权是两件并行不悖的事情。就如国家版权局的许炜先生所说:这是
法律为了衡平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利益所作的一种制度设定。所以,作者的二次
获酬权还是包含在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权范围内,作者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
定向制片者来主张。当然一切还在讨论中,最终立法会是什么模式并不确定。
如此我们就明白了:原来导演协会的代表们要求明确导演为视听作品的作者
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作者,而是拥有原始著作权利及二次获酬权的作者。在草案二
稿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导演协会代表依然高调宣示该主张,是因为他们希望该
规定能够保留在草案的最终报送稿里面。
二次获酬权的确立是否适应我们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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